上海校车安全区县负总责
本报讯(记者 董少校 通讯员 焦苇)日前,针对校车安全工作中“人、校、车、行、证、责”等主要环节,上海市出台《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
上海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各负其责,同时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近日,上海市教委、市交警总队、市运管处已联合对各区县教育局校车管理负责人进行了培训。
《中国教育报》2012年10月25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