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厦门5月23日专电(记者 付敏)厦门市残联最新出台的《厦门市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规定,厦门市在原有补助残疾人就学的基础上,提高了各类补助标准,扩大了补助覆盖面。其中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补助标准提高幅度最大,由原来每生每学年6400元提高到每生每学年1万元。
办法规定,全日制大专生在校生就学补助标准,从原来每生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5000元;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就学补助标准,从原来的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6000元;普通小学、初中生的助行补助标准,由原来每生每年15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500元等。《办法》还增加了学前教育残疾学生助行补助和高校、中专、技校新生一次性生活补助。
办法规定,接受就学补助的残疾人需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则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区民政局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补助对象包括三类。一是在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就读的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二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三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接收符合本文规定条件的3至7周岁儿童的幼儿园。
申请学费、助行补助时间需要在每年的10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区残联申请;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当年考入中职、技校和普通高校的新生需在8月20日之前向户籍所在区残联申请。
2008年,厦门市实施了对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据厦门市残联统计,目前,厦门市有3900多名残疾人和低保对象的残疾人子女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