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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年将征地方教育附加 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时间:2011-08-18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李丽辉  访问:

  本报北京8月17日电(记者 李丽辉)财政部近日复函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由北京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根据《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2010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要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已开征但征收标准未达到“三税”税额2%的省份,要尽快将征收标准统一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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