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6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 ,同意北京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并明确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财政部复函称,同意北京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复函提出,地方教育附加由北京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复函规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