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8月13日电(记者孙海华)8月13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西安市长安区斗门“2·10”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进行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对驾车撞死4名中学生后逃逸的司机王双娃的原判,认定肇事逃逸司机王双娃犯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2009年2月10日6时许,西安市长安区斗门初级中学的一群学生骑着自行车上学,途径108国道斗门街道办协和搪瓷厂门口时,一辆自卸车从后面撞了上来。两名初中生当场死亡,另一名学生受重伤。该辆自卸车并没有停下,反而加速逃离,又有两名学生及三辆自行车被卷挂在车下……驶出170多米后,挂在车下的两名学生被甩到路边,不幸死亡,该辆自卸车逃逸。
这起重大肇事逃逸案中,5名斗门初级中学学生4死1重伤。死者中,最大的15岁,最小的13岁。
案发后,公安部批示速查,西安警方悬赏10万元缉拿肇事者。5天后,逃往新疆的肇事司机王双娃迫于压力,回到陕西向警方投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对王双娃提起公诉。
去年11月,西安市中院一审认定:王双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双娃不服,他表示接受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但认为“故意杀人”的定罪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向陕西省高院提出上诉。
今年7月13日,陕西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庭审。二审法院认为,王双娃违反交通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先后撞击并拖挂与其同向行进的5名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致使两名学生死亡,1名重伤,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王双娃并未停车检查、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反而在车辆明显颠簸、明知车下拖挂有物或人的情况下,仍驾车继续逃逸。逃逸过程中,将两名被害人拖曳行驶170余米,最终导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
陕西省高院认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双娃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数罪并罚,判处死刑。